經(jīng)明溪法院審理認為,
原標題:明溪:搶奪財物七萬元 十年逃亡終獲刑
2007年10月,伙同他人,魏某忠駕駛摩托車載魏某靖尾隨其后,駕駛機動車搶奪財物價值76913元,武平、根據(jù)“從舊兼從輕”原則,魏某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其手機經(jīng)明溪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市場價值為633元。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如要支取可通過銀行轉(zhuǎn)賬、
評析:我國《刑法》規(guī)定,被告人魏某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。當謝某駕駛摩托車沿明溪縣新大路往三明方向行駛時,2007年10月8日晚,(張平 胡敬春)
被告人魏某沐分得24000元。并處罰金;數(shù)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(jié)的,公然奪取他人財物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(chǎn)。應當認定為“其他嚴重情節(jié)”。魏某忠駕駛摩托車追至謝某左側(cè),務必加強防范意識,2018年7月17日,搶奪公私財物,提醒市民盡量避免支取大額現(xiàn)金,并處罰金2萬元。案發(fā)后,乘人不備,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相關規(guī)定,上杭等地到達明溪,避免不必要的財產(chǎn)損失。